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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罗斯诉美国案(1/3)

作者:空梵踱
( ) 273

在什么才是“淫秽物品”的问题上,不但米国人民无法达成一致,就是九个大法官之间的观点也往往南辕北辙,这才有了露丝伯格让爱德华搜集各位大法官观点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定义“淫秽物品”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逐案审查”(case by case)的原则。

也就是说,大法官们或者集体或者个别的去“审查”那些玩意儿。

这对控辩双方来说就非常难受-大法官们很忙而且年纪很大对这玩意毫无兴趣,甚至可能会因为看着难过而刻意拖延,这使得“审查”过程会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审查”的标的后,还要相互讨论,以确定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国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师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师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钱。公理3,综合以上两点,律师就是赚差价的中间商。),现在还要横插一杠子审核的流程,打个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辩双方难受,大法官本身对此也充满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诉纽约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经耄耋高龄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对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开表示不满。

“我希望再一次表达我的反对意见,以使联邦最高法院负起最终决定这类……案件的责任,不要让大法官一个案子一个案子、一种观点一种观点地各自判断,说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读不得之类的话。”

作为当时高院中的年长者,他站出来说这话,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准备退休了,也就放开说了,临走前替老同事们做件好事。

可见大法官也觉得这事情没必要管太细,眼开眼闭得了,毕竟最高法院是负责研究宪法的,对于女主角双腿打开多少角度才算色情这类专业性问题显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费时间。

有了这个背景,邮寄点毛片毛书自然不是问题。

人之常情,民不举(没有说米国人民yangd就没有!

否则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也就不会说那段话了。

非但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色情制品定义。

就算是对于“儿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经是1969年了啊,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或者利用儿童传播sq物品,或者进行sq表演。

而恰恰这俩个州对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态度是最开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谓的保守州,对此完全不闻不问,这里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寻味的。

一个号称最讲法律的国家却没有关于sq制品的统一定义,仔细分析也不无其道理。

实际上对于“色情制品”的定义一直是麻烦事情,就像渣男一样不停的纠缠着人类文明的发展。

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实问题不算太大,毕竟文字和图片虽然黄,但传播效力也就那样,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机还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胶印机,传播的依然只是“诱导信息”,真正着味的部分还得靠人自己去想。

但进入电影时代后,事情开始起变化……

早期好莱坞电影公司众多,毛片这种资金需求少,场地要求低,演职人员一个也凑合的片子很适合小公司入门,但好在数量不多,一般的大家眼开眼闭,真黄的,被举报到最高法院,就由九个老东西负责审核。

那时候每周有专门的一个下午,大法官们坐在一起,一边看着毛片一边相互展开激烈的讨论,为角度为姿势为时间为多少毫升这些细节问题而争论的脸红脖子粗。

对于年轻人,比如爱德华克里斯卡尔赖特等人来说,这大概是最好的职业,但对于一群上个厕所都滴滴答答的老头子而言……只怕是上刑。

随着二战爆发,一切转入战时体制,审叛国者比比审毛片重要的多,于是大法官们不用再受罪了。

同时,对于米国大兵而言,毛片+可乐=战斗力,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强大的战力激发器当然不能卡太死……

这等于是开了个口子……

到了20世纪50五十年代,随着电影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联系的越发紧密,欧洲开始后来居上-实际上老欧洲从来就没落后过,只是以前是技术和交通还有经济问题导致传播不通畅而已。

米国的三权必须直面色情制品的问题了。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个标准的、法律上的定义。

有了基础定义后,再鉴定毛书毛片就方便了,这完全可以成为一门标准化作业的流程,任何人经过适度培训后都能上岗,就像爱德华前世的“鉴黄师”那样,而再也不用烦劳大法官们。

老东西们都挺体面的,让他们每个礼拜都和同僚一块儿***,传出去实在是有辱斯文,当然他们没准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没准地下室里还藏着,十二年的,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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